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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威显与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区域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陈威显。委托代理人:曹明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区域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朝寅。委托代理人:石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显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区域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威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威显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区域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威显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