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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欠平与姚启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欠平,姚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肖欠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姚启武,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欠平与被执行人姚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启武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启武在你处的工程款人民币2865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