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丽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365号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苏文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琴,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