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博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苏州博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益雄。委托代理人:陈良种。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博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博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5元,减半收取3807.5元,由原告苏州博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