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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30号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三角花园A6栋一层QC-6、QC-7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方,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昌区启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