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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正与被告王秋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正,王秋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59号原告:王新正,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秋正,男,约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正诉被告王秋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