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然与被执行人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然,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穆然,男,出生于1984年4月16日,回族。被执行人谭林,男,出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林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穆然支付借款1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6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谭林于2015年10月1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穆然借款5750元(含公告费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二、申请执行人穆然自愿放弃剩余借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案件执行费69元,由被执行人谭林负担。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穆然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69元,由被执行人谭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