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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建丽、张新海等与张明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秦建丽,居民。申请人张新海,居民。申请人张幸满(曾用名张新满),居民。被申请人张明洲,居民。申请人秦建丽、张新海、张幸满因与被申请人张明洲不当得利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明洲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新海、案外人徐亭亭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府前御景园地泽苑2号楼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案外人程红军、禹荷花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安东北路西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建丽、张新海、张幸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明洲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新海、案外人徐亭亭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府前御景园地泽苑2号楼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查封案外人程红军、禹荷花共有的位于涟水县安东北路西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