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沧州市弘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四正焊接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弘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四正焊接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弘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四正焊接设备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