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学斌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徐学斌,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迪,该公司职工。委任代理人:郭文海,该公司职工。原告徐学斌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学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学斌诉称,2015年8月22日7时48分许,李成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掉头时,其车左后侧与顺行的徐学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右前侧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徐学斌撤回对李成的起诉,本院已准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第一,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我公司同意在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范围内赔偿。第二,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7时48分许,李成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掉头时,其车左后侧与顺行的徐学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客车右前侧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第3713913201500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徐学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评估原告徐学斌驾驶的鲁Q×××××车辆损失费2022元。原告徐学斌驾驶的鲁Q×××××实际修车费为2022元。另查明,李成所有的鲁Q×××××的“北斗星牌”小型汽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价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采纳。原告徐学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李成负事故主要责任,以70%为宜。原告的车辆损失费为2022元,有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价值评估结论书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施救费,没有合法有效的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徐学斌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法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费为20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学斌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学斌车辆损失费15.4元(22元*70%)。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账户:81×××29,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徐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