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靳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北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甘店乡后营村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靳某驾车逃逸。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冯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靳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查明:2015年3月2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靳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名县北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甘店乡后营村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靳某驾车逃逸。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靳某于2015年5月29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靳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中午,他和靳某开车顺马牧地村至埝头村公路回家,他走后靳某开车走了。后来靳某称,其行至后营村路段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2月2日中午后,其丈夫靳某开车出去,晚上回家没见到车,她见靳某表现的很害怕,次日靳某就走了。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1日14时20分许,他妻子杨某骑电动自行车顺后营村道路由西向东行至马牧地至埝头村公路交叉口处,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向北逃逸了。他当时距离现场100米左右,他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载明事故发生地及现场情况。5、机动车行驶证、靳某机动车驾驶证,证明靳某准驾车型为C1。6、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受鉴冀D×××××奇瑞牌轿车与受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损部位痕迹形成逻辑吻合。7、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杨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8、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杨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人身份。10、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证明靳某于2015年5月29日投案自首。1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公证书、撤诉书,证明被告人靳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12、大名县公安局孙甘店派出所证明,证明靳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3、被告人靳某的供述,2015年农历2月2日14时许,他驾驶冀D×××××号银白色奇瑞牌轿车顺大名县马牧地村至埝头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营村北侧路段时,一名妇女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西向东驶入公路,他鸣喇叭,妇女突然向东横穿公路,他打方向未躲开,他的车前保险杠右侧碰撞了电动自行车。他没有停车就走了。1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身份。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靳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曹新民审判员 闫雪玲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