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港建设公司与天津滨海瑞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港建设公司,王增梅,刘树旺,全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港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办医街11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增梅,女。被执行人刘树旺,男。被执行人全荣喜,男。关于天津港建设公司与刘树旺、王增梅、全荣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