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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春凯、杨明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凯,杨明森,车书芳,赵英来,赵宪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059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彦生,该信用社办事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春凯。被告杨明森。被告车书芳。被告赵英来。被告赵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春凯、杨明森、车书芳、赵英来、赵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森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明森的起诉。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