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永香与杨铁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香,杨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449号申请人董永香,女,1972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杨铁生,男,1972年2月出生。董永香申请执行杨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36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