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谢迪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谢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居民。被执行人谢迪祥,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谢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除发现谢迪祥有一辆牌号为湘F×××××小型越野客车外,被执行人谢迪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谢迪祥与该车均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约定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该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