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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月弟与陈淑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弟,陈淑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897号原告张月弟,女,汉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芬,女,职员,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弟诉被告陈淑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月弟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