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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朝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57号罪犯李朝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2005)洪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朝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中表现良好,奖励考核分3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3.3分。该犯系累犯,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2.5分。2010年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且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可对其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军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