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丁仕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丁仕成,丁仕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77号原告陈德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丁仕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被告丁仕干,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丁仕成、丁仕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