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欣欣与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陈华娣,珠海市星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欣欣,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陈华娣,珠海市星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吴欣欣,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丁琰,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思嘉,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旅游路2673号。法定代表人李思华。被告李思华,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华娣,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珠海市星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山峰路1号402房。法定代表人钟荣就。委托代理人夏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尚建,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欣欣诉被告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陈华娣、珠海市星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欣欣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壹号酒店有限公司、李思华、陈华娣、珠海市星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尚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360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01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的10180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