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素娥与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娥,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21-3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娥。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素娥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92.50万元,未结标的额392.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