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XX诉辛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辛XX,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