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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周兵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余丽娜。被执行人:周兵,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611。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药行罚(2015)KFQ021301D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中药行罚(2015)KFQ021301D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兵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5日销售假药“持久速勃延时片”,涉案假药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周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一、没收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120元;二、处销售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500元(300元×5倍);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枕边游戏医疗器械店经营者周兵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将中药行罚(2015)KFQ021301D号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周兵,周兵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周兵送达了中药罚催告(2015)FQ021301D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周兵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周兵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的中药行罚(2015)FQ021301D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周兵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行罚(2015)FQ021301D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晓燕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