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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管元州与青岛市宝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元州,青岛市宝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管元州,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元州与被告青岛市宝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元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管元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元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