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彪与王焱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彪,男。被告王焱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王焱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长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