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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茌平县乐源精锻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彬,理事长。被执行人:茌平县乐源精锻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希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秋梅,厂长。被执行人:崔希林,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桂喜,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尉金枝,女,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庆才,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丽梅,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金建,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崔玉彬,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茌平县乐源精锻机械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崔希林、贾桂喜、尉金枝、崔庆才、崔丽梅、贾金建、崔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4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6040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茌平县乐源精锻机械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力铸造有限公司设备、厂房已经抵押,抵押到期日2016年7月12日、2018年4月2日。两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七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