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485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敏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敏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景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卫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敏霞。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诉被告何敏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凌虹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卫新、苏佳、被告何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天公司诉称,原告已向被告发清2013年、2014年全年的工资,被告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何敏霞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何敏霞于2009年8月1日进入力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合同期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合同约定何敏霞的岗位为办公室主任。2015年3月16日,何敏霞向力天公司邮寄《通知》一份,载明“本人于2009年8月进入单位,2013年至今,公司原总经理以公司效益差为由,未按双方约定,足额给付2013年、2014年工资,拖欠至今(2013年拖欠8万元、2014年拖欠7万元)。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所有我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总经理,要求把2013年、2014年拖欠我的工资足额支付于我,以表感谢”。该邮件于2015年3月17日妥投。2015年3月20日,何敏霞向力天公司邮寄《通知》一份,载明“……企业连续2年拖欠我应得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企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赔偿及补偿,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该邮寄于2015年3月21日妥投。力天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将法定代表人杨耀新变更为肖景晓。何敏霞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力天公司支付2013年度拖欠的工资差额80000元、2014年度拖欠的工资差额70000元、2015年1月至3月工资37500元、经济补偿金75000元、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93750元。2015年6月19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力天公司应支付何敏霞2013年度工资差额、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工资差额、2015年2月至3月工资共计175000元、经济补偿金75000元。力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通知、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案争议焦点,力天公司是否拖欠何敏霞的工资。原、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资汇总表均予以确认,工资表显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何敏霞收入合计76854.01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何敏霞收入合计77517.53元;2015年1月至3月何敏霞收入合计13960元。何敏霞称其认为年薪过低,向杨耀新提出辞职,杨耀新和其签订了201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含社保、公积金和税),现其要求按年薪15万元计算2013年至2015年的工资差额。提供:1、劳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一项约定“双方约定年薪不低于壹拾伍万元,每年年终结算”。2、2014年5月20日,杨耀新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欠发何敏霞2013年工资捌万元正,于2014年年底一并结付”。力天公司称因为何敏霞保管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上关于年薪的约定是何敏霞自行添加或叫他人添加。杨耀新出具的欠条可能是杨耀新与何敏霞之间的个人借贷,如果是公司欠款,应当盖公司章。力天公司提供:1、杨琪民、何其福等人的劳动合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上是没有年薪约定的。2、力天公司全体职工的公开证明信,证实公司已发清全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是无年薪约定。3、2015年9月13日杨耀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字,劳动合同上的其余内容一概不知,未与何敏霞约定过年薪十五万元。何敏霞对杨琪民、何其福等人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对公开证明信、情况说明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力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2013年其公司与何敏霞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年薪的约定系何敏霞事后添加的证据,2013年年度何敏霞收入为76854.01元,力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耀新亦出具结欠何敏霞2013年工资8万元的欠条,欠条金额、工资金额的总额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相印证,故本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何敏霞年薪15万元予以确认。杨耀新出具欠条确认力天公司结欠何敏霞2013年工资8万元,故本院确认力天公司结欠何敏霞2013年度工资差额8万元。2014年度何敏霞收入合计77517.53元,何敏霞要求力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7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月至3月何敏霞收入合计13960元,力天公司应当支付11040元。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2500元/月×6个月=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何敏霞2013年至2015年3月工资差额共计161040元,经济补偿金75000元。限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何敏霞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60)。如果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力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