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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广菊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18号原告周广菊,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利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女,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云淇,男。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硕日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晨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彬,男。原告周广菊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广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广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菊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周广菊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周广菊。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