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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34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王×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3月20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民警李×1带领协警刘×1、李×2到北京市大兴区×××102室,处置“110”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抓民警衣服并推搡民警,造成民警李×1前胸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王×于当日被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的供述,有一个瀛海派出所民警闯入我家,说接到“110”报警说我家打麻将扰民,我问警察谁说我扰民,民警说不知道,我说你怎会不知道,“110”单子上都写着呢,民警不告诉我,我说对门是我的房子楼上没人不会扰民。民警说接到报警了你这扰民,要不我们是不会来的。我说你带警官证了吗,民警说:“少废话,别跟我较劲,别跟我抬杠,我让你们停了就停了,别跟我废话。”我说:“我们又没违法,我废什么话,我扰民扰到谁了,你不告诉扰到谁怎么解决。”后民警要对每个人登记,我说:“不许登记,你先拿出警官证。”民警没有出示警官证,态度蛮横,所以我就不想配合民警工作,老太太要走,民警要求登记后再走,我当时急了高声和民警吵起来了,民警拉我胳膊要带我回派出所,我就推民警的胳膊。2、民警李×1的证言,证实我所值班室接报警称在×××102室有人赌博,我和辅警刘×1、李×2出警到现场。一名男子开门,进屋后我看屋里有几个人打麻将,我问给我开门的男子这屋子是谁的,男子说:“是我的怎么了?”我对他说我是瀛海派出所的民警,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人赌博,我们过来检查。那男子说:“谁呀,谁举报的我?”我说不能把信息告诉你,这男子就要抢我手里出警单子,我没有给那男子。紧接着那男子特横的跟我说你谁啊,你给我出示警察证,我当时给这男子看我的警号,这男子就因为警官证的事情和我争吵,嘴里骂脏话,屋里正玩牌的就往外走,我不让他们走让做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着我衣领,用手推我的胸口,把我从屋子里面往外推,将我推倒在地,我站起来后这个男子又抓住我衣领,用手抓我胸口,当时我和出警的辅警刘×1上前去拦着,那男子抓刘×1的手将他左手手背处抓伤了。后我打电话要支援将这男子制服了。3、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北京市大兴区×××102室有人赌博,民警李×1带辅警我和刘×1出现场。到后一男子开门,我们进屋看里面有3台麻将机,有10个人打麻将,有2张简易的桌子,有人在桌子上斗地主,屋子里大约有20人。李×1对开门男子说:“瀛海派出所的,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人涉嫌赌博,民警例行检查。”男子说:“谁呀?谁举报我?”李×1说“报警人的信息不能告诉你。”这男的就抢民警李×1手里的出警记录单,李×1不给,那男子就说:“你谁啊?你给我出示警官证。”李×1就给这个男子看自己的警号以及警用公安制服,但这男子一直为警官证的问题与李×1争吵,嘴里骂脏话,屋里正玩牌的人就往外走,李×1说:“不能走,我们做一下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民警李×1的衣襟,并将李×1的前胸上端抓伤,我和辅警刘×1上前拦着,这个男子抓着辅警刘×1的手,将刘×1的左手手背处抓伤,后民警李×1叫支援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4、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36分许,我和民警李×1到北京市大兴区×××102室出警。到后李×1敲门,一男子开门后我们进屋看有10个人打麻将,民警李×1对开门男子说:“这屋子是谁的?”这男子就说:“是我的怎么了。”李×1就说:“瀛海派出所的,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涉嫌赌博,民警例行检查。”这男子就说:“谁呀,谁举报我?”李×1就说报警人的信息不能告诉你。这男的就抢李×1手里的出警记录单,李×1不给,这个男的就说:“你谁呀,你给我出示警官证。”李×1就给男子看自己的警号及警用公安制服,但这个男的就一直为警官证的问题与民警李×1争吵,嘴里还不干不净的骂脏话。屋里玩麻将的人就往外走,李×1不让走让做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民警李×1的衣襟处,对李×1推搡了好几下,强行将民警李×1推出屋子,将李×1推倒在地,李×1起来后这个男的还继续抓民警李×1的衣襟,将李×1的前胸上端抓伤,我上前拦着,这个男的过来拽我胳膊往外挣脱,将我的左手手背处抓伤,李×1就打支援电话。5、“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01分,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在北京市大兴区×××102有人赌博。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民警李×1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二级警司。7、公安机关的执法视频录像,证实案发过程。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1、2015年3月20日20时,瀛海派出所接“110”报警,一匿名男子报警在×××102室有人赌博,民警李×1接警后赶往该处了解情况,该房主王×妨碍执行职务,民警第一时间联系报警人,报警人拒不告诉民警其详细情况,后报警人手机显示无法接通。2、民警李×1受副所长扈×指派,按所里规定带领协警刘×1、李×2驾驶警车出警。3、瀛海派出所民警出警时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表明执法身份。9、民警李×1受伤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民警李×1胸部可见皮肤擦挫伤,大小为11厘米×5厘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11、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王×申请证人刘×2、赵×当庭作证:12、证人刘×2的证言,证实我在现场,警察穿制服进来说有人投诉扰民,王×向警察要证件,警察没有出示,后来我就离开了。1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去王×那儿玩斗地主,警察进来说有人报警说扰民了,王×要证件,警察不出示,因此争吵起来,王×就报警投诉他,警察说把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一下,我登记完就出去了。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王×的上诉理由为:对方没有出示证件,未依法执行公务,其不明知对方系警察,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关于王×所提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10”接处警记录、瀛海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人李×2、李×1、刘×1的证言及王×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发时李×1系依法执行职务,王×主观上明知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仍然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波代理审判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