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616号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代宝利。原告沈阳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宝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