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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亚晶与黄继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晶,黄继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84号原告胡亚晶,女,1990年1月1日出生。被告黄继荣,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臣,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原告胡亚晶与被告黄继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婷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晶、被告黄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亚晶诉称:2014年8月1日,在本市东城区美惠大厦西门口,黄继荣驾驶小客车与胡亚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继荣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胡亚晶受伤,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6765.01元、交通费235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5000元、财产损失298元。被告黄继荣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相应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合理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1时30分,在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西门口,黄继荣驾驶小客车(牌号京××××××,该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为人寿保险公司)与胡亚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胡亚晶受伤、鞋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继荣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亚晶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皮擦伤,医嘱全休两周。2015年3月16日,胡亚晶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炎;3月19日,胡亚晶因“左膝痛数月”至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髌股关节紊乱。胡亚晶共支出医药费6765.01元。就误工费,胡亚晶提交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胡亚晶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税前月收入为人民币6000元。就交通费和财产损失,胡亚晶提交出租车票据若干及购鞋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4年8月4日,发票金额298元)。胡亚晶另提交照片以证明其伤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继荣驾驶小客车和胡亚晶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继荣负全部责任。黄继荣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胡亚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由人寿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100%)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黄继荣按照责任比例(100%)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药费,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其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的就诊次数及交通票据酌定为200元。关于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交需加强营养的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损失,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明确记载事故造成原告鞋损坏,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亚晶医药费六千七百六十五元零一分、交通费二百元、财产损失二百九十八元;二、驳回原告胡亚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黄继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