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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岳阳恒标物资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恒标物资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恒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肖功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百色新山铝业示范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阳恒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岳阳恒标物资有限公司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100017.01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1167.01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琛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