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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亚宇与被告毕洪林、张沙及被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宇,毕洪林,张沙,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民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宇,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毕洪林,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兆南市大通。被执行人张沙,女,1982年10月2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兆南市大通乡。被执行人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彪,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扣押准备评估拍卖,故经申请人申请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代理审判员  马彩环代理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