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安英与朱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英,朱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何安英。被告朱秀明。本院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何安英与被告朱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但开庭当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安英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