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雷、徐铭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徐铭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敦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雷,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敦化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敦化市官地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铭辰,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敦化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景海,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于以敦市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徐铭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阮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及其辩护人王庆武、被告人徐铭辰及其辩护人刘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7日23时许,在敦化市胜利街“磁场音乐酒吧”内,王鑫磊酒后去卫生间时路过被告人王雷、徐铭辰的桌子,因王雷看了王鑫磊一眼,王鑫磊便与王雷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次日零时许,王鑫磊离开酒吧后,再次返回该酒吧,用啤酒瓶子将酒吧内一玻璃桌子砸碎,并手持碎的啤酒瓶子瞪着王雷。后被告人王雷伙同徐铭辰用啤酒瓶子、拳脚先后在磁场酒吧内、酒吧门外两次殴打被害人王鑫磊头面部及身体,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双侧硬膜外巨大血肿、双侧天幕疝,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雷、徐铭辰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徐铭辰系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王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2.王雷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铭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意见,辩解自己未与王雷事先商量打王鑫磊,其在酒吧内扔啤酒瓶,也并没有打到王鑫磊。被告人徐铭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对徐铭辰的讯问程序违法,有引供、诱供的嫌疑。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的头部伤与徐铭辰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徐铭辰不应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23时许,在敦化市胜利街“磁场音乐酒吧”内,王鑫磊酒后去卫生间时途经被告人王雷、徐铭辰桌前,因王雷看了王鑫磊一眼,王鑫磊便与王雷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次日零时许,王鑫磊离开酒吧后,再次返回该酒吧,用啤酒瓶子将酒吧内一茶几玻璃砸碎,并手持碎的啤酒瓶子瞪着王雷。王雷、徐铭辰用啤酒瓶子、拳脚先后在磁场酒吧内、酒吧门外两次殴打被害人王鑫磊头面部及身体,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双侧硬膜外巨大血肿、双侧天幕疝,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误工损失日为365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雷、徐铭辰的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方位及现场基本情况。3.证人王磊的证言:徐铭辰找我和王雷去他家经营的磁场酒吧喝酒,当时屋内有两三桌客人,徐铭辰的父亲也在酒吧内和朋友喝酒,当时挨打的那个男子和他三个朋友在另外一桌。我和徐铭辰、王雷在吧台喝酒,徐铭辰在吧台里面坐着,我和王磊在吧台外面。对方那个男子上厕所,王雷看了他一眼,那个男子就骂骂咧咧的,这时候酒吧的一个女服务生就过来拦着那个男子,告诉他不要惹事,那个男的说:“我指定不惹事,但是谁要装ⅹ指定不好使。”后来那个男子的三个朋友过来把他劝走了,他们过了一会就结账走了,我们就以为没事了。又过了一会,对方那个男子自己一个人跑了回来,他进屋后,就从门口的啤酒箱子里拿起两个啤酒瓶子,然后就往屋内的一个茶几上砸,他砸了两个啤酒瓶子之后,又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子砸了一下茶几,那个啤酒瓶子就剩下瓶口带尖的碎碴的部分,他握着那半个啤酒瓶子瞪着王雷,并要上来打王雷,还没等他动手,王雷就先从吧台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朝那个男子过去了,王鑫磊用啤酒瓶子打了他头部一下,然后又踹了他一脚,把他踹倒在茶几旁边的地上了,紧接着徐铭辰也拿了一个啤酒瓶子过去了,他过去后就把啤酒瓶子朝那个男子扔了过去,打没打到那个男子我没有看清楚。这时候徐铭辰的父亲过来把徐铭辰和王雷拉开,并且按着对方那个男子的脖领子,怕他起来还手,我看到对方那个男子就倒在地上,一动也不动,后来我也没看清是谁,把这个男子给拽到了门外,我和徐铭辰、王雷也跟着出去了。出去后,我看到对方那个男子倒在地上,徐铭辰的父亲还是按着那个男子,徐铭辰过去踹了那个男子头部一脚,接着徐铭辰的父亲就把徐铭辰拦住了,然后王雷就说:“我不怕你来找我,我是职高的。”徐铭辰的父亲就让我们走,并且让人报警,我们就都走了。4.证人石金兰的证言:2013年4月8日零时以后,具体几点我忘记了,我儿子王鑫磊给我打电话说他把人家茶几砸碎了,之后公安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公安局,我就给我儿子的朋友孙木星打电话,让他也去。我们到公安局一楼的一个询问室,我看见我儿子在地上蹲着,我摸了摸他的头,没看到有伤。我赔了酒吧300元钱,后来领王鑫磊到了敦化市中医院,医生给检查后说:“孩子喝多了,推一针葡萄糖就好了。”大夫给王鑫磊打了一针,我们就回家了。早晨6点多,王鑫磊说他昨天晚上被人打了,然后他就吐了一口血,我就赶紧打电话120,把他送到了医院。5.证人孙木星的证言:2013年4月8日零时左右,我和王鑫磊、马云龙、马云雷去磁场酒吧喝酒,我们喝了不少,王鑫磊已经喝多了,当时对方那三个人在吧台喝酒,其中两个人坐在吧台外边,另一个坐在吧台里面,王鑫磊上厕所的时候,与吧台喝酒的人不知道因为什么发生了口角,我和马云雷过去把王鑫磊给劝开了。我们拽王鑫磊走,出了酒吧之后,我和王鑫磊坐一辆出租车,车刚行驶了几十米左右,王鑫磊突然把车门打开,司机赶紧把车停下,王鑫磊下车就往磁场酒吧跑,我就赶紧下车追,我看王鑫磊跑进了磁场酒吧,等我走进酒吧后,看到王鑫磊抱着头倒在沙发上,地上还有很多啤酒瓶子的碎碴,对方那三个人在沙发的后边站着,沙发旁边还站着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子。我进屋后就说你们别打了,那个岁数较大的男子就说:“谁打了,谁也没打啊!”我就过去扶王鑫磊,王鑫磊当时就使劲的抱着我,那个岁数较大的男子就让人报警,接着他过来拽王鑫磊,把王鑫磊拽到了酒吧门外,让王鑫磊在酒吧门外躺着,对方那三个人中的一个人还上来踹了王鑫磊一脚,穿黑色皮衣的那个男的还说:“我也不怕你来找我,我是职高的。”我对那个岁数大的男子说:“哥你们别打了”,那个男的说:“没人打啊,你看到谁打了。”然后他就让那三个男子走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后来我和王鑫磊的母亲去了公安局,从公安局出来又去了敦化市中医院,我们都以为王鑫磊喝多了,大夫也以为他是喝多了,就给他打了一针葡萄糖,打完之后,我和马云雷把王鑫磊和他母亲送回家。第二天早上,王鑫磊的母亲到我家说王鑫磊好像不行了,在家正抽呢,我就赶紧和王鑫磊的母亲去了他家,进屋后,我就看到王鑫磊在床上抽,嘴上还有白沫,喘气很粗,我感觉不好,我们就打120,把王鑫磊送到了医院。6.证人马云雷的证言:2013年4月7日晚上,马云龙从外地回来,找我们一帮人出去玩,我们先吃的饭,晚上9点左右,我们一帮人去了磁场酒吧,当时有我、马云龙、王鑫磊、孙木星还有我们的朋友,除了我们四个以外,其他人9点多就都走了,我们四个人就在酒吧内喝酒,喝到快12点的时候,我们就要走,在走到吧台附近的时候,王鑫磊应该是碰了在吧台喝酒的一名男子一下,当时王鑫磊都已经喝多了,两个人就互相骂了一句,具体骂什么我没太听清,之后我和孙木星看他喝多了,我就对对方的人说:“我朋友喝多了不好意思”,对方那个人也说:“我们也不好意思,这事过去就完事了,没事。”我就把王鑫磊拉走了,之后我们四个人就打车回家,我和马云龙打的一个车,王鑫磊和孙木星一个车。我到家后我给孙木星打电话,我的意思是告诉孙木星我到家了,孙木星跟我说王鑫磊出事了,让我去酒吧看看,之后我就去了磁场酒吧,我去磁场酒吧后,酒吧只有吧台的一个服务员在,我们喝酒的时候,那个服务员也在,我就问那个服务员(那个服务员认识我和王鑫磊)你看到鑫磊了吗?这时候旁边有一桌客人说可能让公安局带走了,你去找吧。我看到我们原来喝酒的那个桌的玻璃让人砸碎了,后来我就去了公安大厦。到了公安大厦,王鑫磊的母亲已经在公安大厦了,当时在公安大厦的有我、孙木星、夏磊,王鑫磊的母亲和王鑫磊在屋里,我听孙木星说的,对方要王鑫磊赔偿茶几钱,夏磊取的300块钱,给了磁场酒吧的人,我们都以为王鑫磊喝多睡着了,我和王鑫磊的母亲、孙木星、夏磊就带着王鑫磊去了敦化市中医院,大夫给王鑫磊开的小针,我和王鑫磊的母亲还摸了摸王鑫磊的头,头上也没有伤,也没有凸出来包,我们以为王鑫磊是喝多了,打完针后,我和王鑫磊还有王鑫磊的母亲就把王鑫磊送回家了。7.证人徐丽颖的证言:2013年4月7日晚上9点左右,王鑫磊、马云龙、马云雷、大星还有他们的朋友来我所在的磁场酒吧喝酒,我跟王鑫磊、马云龙、马云雷、大星(孙木星)都认识,他们的朋友来了没一会就都走了,后来就是他们四个人在喝酒,晚上12点左右,他们四个也要走了,王鑫磊去了一趟厕所,从厕所出来往他们喝酒的三号桌走的时候,王鑫磊跟徐铭辰那个穿黑色衬衫的同学吵了起来。王鑫磊对那个穿黑色衬衫的人说:“你瞅什么瞅?”王鑫磊又说:“你看什么呢?”,那个穿黑色衬衫的人说:“我没看什么呀”,应该是之前徐铭辰的朋友看了王鑫磊一眼。那个穿黑色衬衫的人说:“没看什么啊?”这时候王鑫磊就冲到吧台,在吧台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然后说:“装ⅹ就不行”,那个穿黑色衬衫的人也拿起来一个啤酒瓶子,我一看要打起来,我当时在吧台里面,我就把王鑫磊拿的啤酒瓶子夺了下来,马云雷他们就过来,就把王鑫磊拉开了,马云雷就跟那个穿黑色衬衫的人说:“不好意思了哥们,我朋友喝多了。”穿黑色衬衫的人说:“没事,这事过了就拉倒了。”之后王鑫磊、马云龙、马云雷、大星他们四个人就走了,他们四个都喝多了,马云雷扶着马云龙,大星扶着王鑫磊,我看到马云雷和马云龙打了一个出租车,大星和王鑫磊也打了一个出租车,他们就都走了。他们四个人走了有5分钟到10分钟左右,王鑫磊又回到了酒吧,我当时就在三号桌收拾他们的桌子,王鑫磊进酒吧后有没有说话我没注意,他来到三号桌,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子就砸在了桌子上,当时就把三号桌子玻璃砸碎了,那个穿黑色衬衫的男子在吧台拿着啤酒瓶子就过来了,徐铭辰跟他另外一个同学也过来了,但是拿没拿工具我就没看到了,我没看到穿黑色衬衫的男子拿了几个啤酒瓶子,但是我看到那个穿黑色衬衫的男子拿啤酒瓶子打了王鑫磊头部两下,我当时也在三号桌子里面,我挺害怕的,我怕他们打到我,我就从沙发中爬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人打王鑫磊了,我就不知道,等我回头看的时候,我看到徐铭辰的父亲徐蒙也过来了,就把他们都拉开了,我从三号桌的沙发爬到了二号桌,我发现王鑫磊他们已经不在酒吧内了,我就走出酒吧,看到王鑫磊躺在了酒吧门口的地上,这时候我看到大星也在旁边,当时是我们店的服务生张勇报的警,没过一会警察就来了。8.被害人王鑫磊的陈述:2013年4月7日晚上,我和我朋友孙木星、马云龙、马云雷,其他人想不起来了,我们在磁场酒吧内喝酒,我不知道什么原因,酒吧里的一个大人和两个小孩就过来把我给打了,他们用拳脚打我的身体。我不记得是谁给拉开了,我和我朋友就都离开酒吧要回家。我和孙木星坐一个出租车,在车里我越寻思越憋气,就自己一个人返回到磁场酒吧内。我坐在酒吧外面,之前打我的那三个人就将一箱空的啤酒瓶子全打在我的头上,当时就给我打傻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9.被告人王雷的供述:2013年4月8日零时左右,我和我同学王磊、徐铭辰在敦化市胜利街徐铭辰家经营的磁场酒吧内喝酒,徐铭辰当时坐在吧台的里面,我和王磊坐在吧台的外面,当时我们打仗的那名男子和另外三个人在里面的桌喝酒。后来和我们打仗的那名男子上厕所,他回来的时候,我看了他一眼,他就骂骂咧咧的,还要过来跟我们打仗,酒吧的服务员就把他拦下了,我听见他跟服务员说:“在这装ⅹ,我谁也不惯着。”我当时也没吱声,服务员就把他劝回他的桌上了。他喝完酒走时路过我身后,我回头瞅了他一眼,他就说:“你瞅啥!”我说:“瞅你咋的”,他就从我们桌上拎了一个装着半瓶酒的啤酒瓶子,我见他有打仗的意思,我也从吧台上拿起一个空的啤酒瓶子和他对峙着,这时徐铭辰拉着我,对方三名男子拉着他,我们就没打起来。对方的人结账都走了,我以为没事了,后来他一个人跑了回来,他进了酒吧就走到他之前喝酒坐的那个桌前,他拿起两个空的瓶子就往茶几上砸,后来他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往茶几上砸,把茶几玻璃砸碎了,接着他就握着那个啤酒瓶子剩下的部分瞪着我们。我当时怕他用啤酒瓶子扎到我,我就从吧台上拿了空的绿色啤酒瓶子朝他过去了,紧接着徐铭辰也从吧台出来,他当时拿着一个空啤酒瓶子跟在我身后,也奔着那个男子走过去了,我先到他跟前,我用空啤酒瓶子打了他头部一下,接着又踹了他一脚,把他踹倒在茶几旁边的地上。那个男子当时是侧倒在地上,脸朝着我们,这时我被徐铭辰的爸爸拉开了,徐铭辰从我身后走了过来,他要上前动手打那名男子,但是徐铭辰的爸爸拦着徐铭辰,徐铭辰绕过他爸爸,走到了那个男子头部那边,我看到徐铭辰用啤酒瓶子打了那个男子头部一下,由于当时光线较暗,我只看见徐铭辰用啤酒瓶子打了那个男子头部一下,是扔啤酒瓶子,还是直接用啤酒瓶子打的我没有看清。徐铭辰用啤酒瓶子打了那个男子一下之后,我看到他又上去用脚踹了他身上两三脚,接着他就被他爸爸拦住了。徐铭辰的父亲怕他起来还手打我们,就上前抱着那名男子,用手抓他的后脖领子,我和徐铭辰见这种情况就又回到了吧台,后来我也没注意是谁把对方那个男子拽到了酒吧的门外,徐铭辰又拎着一个空啤酒瓶子先跟着出去了,我和王磊也跟着出去看,出去之后,我看到对方那个男子倒在地上,徐铭辰的父亲按着他,这时徐铭辰上前踹了那个男子脸上一脚,徐铭辰的父亲马上拦着徐铭辰,怕他继续打那名男子,过了一会徐铭辰的爸爸看那个男子也不像要起来还手打我们,他就松手不再按着对方那个男子了。徐铭辰的爸爸对我们说:“你们走吧,我报警。”我对徐铭辰和王磊说:“咱们走吧,别一会警察来了把咱们抓走了。”我们走的时候,我对倒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说:“我也不怕你来找我,我是职高的。”说完我和徐铭辰、王磊便走了。10.被告人徐铭辰的供述:2013年4月8日零时左右,我和我同学王雷、王磊在我家经营的磁场酒吧内喝酒,我当时坐在吧台的里面,王雷和王磊坐在吧台的外面,后来和我们打仗的那名男子当时和他三个朋友在里面桌上喝酒。对方那个男子上厕所时,因为王雷看了他一眼,那个人就骂骂咧咧的,当时我们没理他,双方也没有动手打仗,他就回桌了。他们那几个人结账要走的时候,王雷和那个男的发生口角,对方那个人被他朋友给劝走了。过了一会,对方那个男子自己一个人跑了回来,他进了酒吧之后,他在酒吧门口的啤酒箱子里拿起两个空的啤酒瓶子,就往之前他们喝酒的那张桌上砸,把桌上的玻璃砸碎了,他又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砸桌子,那个啤酒瓶子就碎了一半,他就握着那个啤酒瓶子瞪着我们,就有过来打仗的意思,王雷从吧台上拿了一个空的啤酒瓶子朝那个男的过去了,王雷就用啤酒瓶子打了那个男子头部一下,接着又踹了那个男的一脚,把那个男的给踹倒在桌子旁边了,这时候我爸就过去拉仗,我也从吧台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走出来,我就要过去打那个男的,但是被我爸拦住了,我就绕过我爸,走到那个男子头部那边,我把手里的啤酒瓶子朝那个男子扔了过去,打在了那个男的头上,我爸拦住我,接着我又绕开我爸踹了那个男子几脚,我爸又拦住我,我们就不打了。我和王雷、王磊回到吧台,我家的女服务员“娜娜”把那个男子扶到了沙发上,那个男子就一直在沙发上躺着,后来他一个朋友过来了,我也没注意是谁把那个男子拽到了酒吧的门外,我和王雷、王磊也跟着出去了。出去之后,我看到那个男子倒在地上,我父亲按着他,我过去踹了那个男的一脚,我父亲把我拦住,让我们走,并让我家的服务生报警,王雷说:“我也不怕你来找我,我是职高的”,我们三个就都走了。11.证人何明鑫的证言。证明其系王雷、徐铭辰在敦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班主任老师,在公安机关讯问该二人期间,其全程陪伴,并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语言威胁等的情形。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鑫磊的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硬膜外巨大血肿、双侧天幕疝,鉴定为重伤;误工损失日为365天。13.破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徐铭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雷、徐铭辰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王雷的辩护人提出王雷系未成年人犯罪,王雷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责任,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徐铭辰辩解其未与王雷事先共谋伤害被害人,其虽然在酒吧内扔过啤酒瓶,但并没有打到王鑫磊的辩解。经查,徐铭辰虽未与王雷事先预谋伤害王鑫磊,但在事件发生后徐铭辰和王雷均具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对其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徐铭辰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对徐铭辰的讯问程序违法,有引供、诱供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本案中存有过错,且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铭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王翠玲代理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婕晓孙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