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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周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周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63-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被执行人周天珍,女。关于王伟申请执行与周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周天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留被执行人周天珍在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有工资、福利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