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炳秋与李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秋,李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王炳秋。被告李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秋诉被告李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