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蓝文辉和张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文辉,张金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蓝文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叶松青,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所在单位福州永久建筑业防水有限公司推荐为委托代理人。被告张金玉,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原告蓝文辉与被告张金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文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未向被告支付购房尾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原告蓝文辉负担。审判员 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