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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爱萍诉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萍,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郑爱萍,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敦化市。负责人李飞斌,经理。被告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被告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萍诉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郑爱萍负担。审 判 长  邱歆丰审 判 员  宋 楠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