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红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林与李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李金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苏林,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李金旭,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诉被告李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林以与被告李金旭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苏林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苏林负担。审 判 长  马荣清人民陪审员  马生杰人民陪审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