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漆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