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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8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振威诉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威,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8438号原告王振威,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春秀(王振威之妻),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三街38号3层3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7409990。法定代表人季长月,经理。原告王振威与被告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咨询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威诉称:2013年4月27日,原告王振威与被告咨询公司签订了职称评定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咨询公司代报2013年度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答辩评审通过取证工作,王振威应付咨询公司评审委托金总计18000元,签订协议时缴纳费用9000元。备注中约定:若王振威评审未通过,咨询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王振威依约支付了9000元费用,但咨询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后王振威反复交涉,咨询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故起诉要求咨询公司全额退还王振威向其缴纳的委托费用9000元及误工费等相关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咨询公司负担。原告王振威向本院提交职称评审委托协议、业务委托书、收据、评审未通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咨询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对原告王振威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王振威(乙方)与咨询公司(甲方)签订职称评审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就委托代报2013年度电力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答辩评审事宜达成协议,以之共同遵守。委托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代报2013年度电力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答辩评审通过取证工作。乙方委托甲方代报名2013年度电力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答辩应付甲方评审委托金18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支付费用9000元,以上费用包括考试、评审、证书费、论文、资料费等所有费用,不得另行再增加。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甲方在收取乙方费用时可以应乙方要求出示相关票据证明;负责按时上报2013年度电力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答辩评审材料;负责安排并确保乙方通过甲方辅导后通过取得职称证书;负责代领证书和相关资料,并确保证书真实有效;甲方为保证全部内容不外泄,在受理委托期间要求乙方遵守以下规定: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名额,本协议立即作废;乙方在委托甲方代报名签署协议后必须对甲方为其办理的流程及辅导内容完全保密,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助学内容告知同事或他人,如因此所造成后果与甲方无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按违约处理。乙方:乙方有权在甲方收取乙方费用时索取相关票据;负责提供真实报名材料,如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各扫描一份,二寸彩照四张等;积极配合甲方开展评审工作,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乙方没有按事先约定配合甲方,导致甲方无法顺利完成委托工作,视为乙方违反协议,甲方不予退还已交费用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按协议约定交纳评审费用;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办理流程及内容保守秘密;因甲方原因未完成乙方所托或乙方评审未通过,甲方退还乙方全部评审费用或下一年度免费为乙方提供职称委托服务。协议备注:若乙方评审未通过,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剩余费用9000元,乙方于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公式答辩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缴齐。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咨询公司出具业务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授权阚天宇为公司办理北京市高级工程师代评招生工作。王振威、阚天宇在协议上签字,咨询公司在协议上盖有合同专用章。2013年4月27日,王振威交付给咨询公司9000元,咨询公司为王振威出具收款收据。经询问,王振威称,其交纳约定费用后,咨询公司未提供任何辅导和服务,自己报名参加了职称评审,但未通过。上述事实,有职称评审委托协议、业务委托书、收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振威与咨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王振威委托咨询公司代报高级工程师答辩评审通过事宜,咨询公司作为受托人应按照王振威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双方合同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咨询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处理受托事务构成违约,其已收取费用理应予以返还。王振威要求咨询公司退还已交付评审费9000元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王振威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误工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振威人民币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振威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