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开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开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73号罪犯万开雄,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晃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因犯盗窃罪,判处罪犯万开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万开雄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万开雄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万开雄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开雄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8.9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开雄确有悔改表现,且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开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