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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