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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双城市某某合作联社与佟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佟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地双城市法定代表人:郝广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连,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乐群乡信用社主任,住双城镇被执行人:佟胜君,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文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行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士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