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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慎伟与卜庆照、杨成巧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慎伟,卜庆照,杨成巧,宋方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慎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两城镇两城八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001155139。被执行人卜庆照。被执行人杨成巧。被执行人宋方响,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临城办事处新村北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810066032。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微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卜庆照、杨成巧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四季青小区南楼西单元一层西户住房一套,案外人马松松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微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中上对微山县城四季青小区南楼西单元一层西户住房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慎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微山县城四季青小区南楼西单元一层西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