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4152号-2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应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152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张应东,男,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公民身份号码×××7031。关于广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佛山分行诉张应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应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9885.54元及利息21010.89元、罚息4830.11元(暂计至2015年5月11日);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7220元。因被执行人张应东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9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应东所有的粤X×××××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