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本市安源区高坑镇焕溪村,家住本市安源区白源镇白源街。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用其本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安源区跃进路玫瑰主题宾馆并在该宾馆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何某为、杨某堃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购买回1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在玫瑰主题宾馆14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玫瑰主题宾馆14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何某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基苯丙胺片剂。3、2015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刘某在玫瑰主题宾馆14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何某为、杨某堃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5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购买回3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在玫瑰主题宾馆14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何某为、杨某堃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时许,刘某换房至该宾馆806房间,并在该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祖博、何某为、杨某堃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6时许,萍乡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民警在玫瑰主题宾馆806房间内将刘某、唐某祖博、何某为抓获,并从该房间桌子上缴获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结晶体状可疑物1袋,净重1.57克、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粉末状颗粒物1袋,净重0.06克,以及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上述��色结晶体状可疑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状颗粒物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赃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玫瑰主题宾馆住宿记录、萍乡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唐某祖博、何某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萍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萍)公(刑)鉴(毒品检验)字[2015]122号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利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