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辖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辖字第21号原告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郑应芳、王令明、王娜、赵世芳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第三人郑应芳、王令明、王娜、赵世芳的住址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