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关越诉贾友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越,贾友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关越,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贾友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越诉被告贾友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越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