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严明、龙枝、韩东海、舒四平、李敏、刘琪、彭和平、彭静洁、汪晶晶、程鹤林、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严明,龙枝,韩东海,舒四平,李敏,刘琪,彭和平,彭静洁,汪晶晶,程鹤林,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84号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潘宜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严明,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龙枝,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韩东海,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舒四平,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李敏,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刘琪,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彭和平,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彭静洁,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汪晶晶,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程鹤林,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河镇。法定代表人:汪晶晶,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彭静洁,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严明、龙枝、韩东海、舒四平、李敏、刘琪、彭和平、彭静洁、汪晶晶、程鹤林、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明、龙枝、韩东海、舒四平、李敏、刘琪、彭和平、彭静洁、汪晶晶、程鹤林、安庆市万如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庆市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